号: 050159124/202510-0000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5-10-28 发布日期: 2025-10-28 15:00
文  号: 宿开秘〔2025〕2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30007

关于印发《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0-28 15:0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0

关于印发《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新区建投集团公司,金海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1028


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宿州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 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宿州经济开发区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宿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以及淮海花园、龙河小区、水岸新城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保障性住房租赁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

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管理工作委托新区建投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并由经开区管委会与新区建投集团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管理;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优先用于支付新区建投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费用。新区建投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房屋租赁运营管理等工作。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准入标准

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经开区中等偏下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六条  租金标准

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照3/平方米/4/ 平方米/月标准执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3/ 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其他人员租金按照4/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押金1000/间;物业费高层1/平方米/月;多层0.5/ 平方米/月。

第七条  合同管理

新区建投集团公司制定《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起租,最长不超过五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且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提交续租申请,经社会事业局出具 合规证明、足额缴纳相应租金后方可继续使用。

承租户不得自行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再次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同意。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八条  退出机制

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 或闲置;承租户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扣除押金。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扣除押金。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不超过半个月的搬 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扣除押金。

承租户拒不缴纳租金、物业费超过六个月的,或对房屋造成损坏拒不恢复原状的,或承租户不按期搬迁超过三个月的,受托管理人提交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管理

第九条  租赁规范

经开区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园区企业高管及职工,以及新就业的大学生、新分配的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及大学生村官、引 进的专业人才等人群。

能够提供有效证件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淮海花园、龙河小区、 水岸新城等保障性住房。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租赁期限和续租;

()房屋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其他约定。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交纳2000元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保证金,并按照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运营要求

新区建投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 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 

()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在房屋及小区内实施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

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出租人提前解除租 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结算费用。

()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无正当理由,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物业费的;

()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

()在承租房屋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纠纷处理

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租赁当事人因租赁住房发生纠纷的,依据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租赁当事人因租赁住房发生纠纷的,也可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相应机构申请调解;

()租赁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结果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 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宿州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宿开秘〔20193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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