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0159124/202406-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4-06-19 发布日期: 2024-06-28 19:30
文  号: 宿开秘〔2024〕2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30023

关于印发《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1204 发表时间:2024-06-28 19: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0

关于印发《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开秘202424

各局、室、中心,新区建投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619

 

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强化本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严格项目安全准入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三、项目安全风险防控

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包括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四、项目决策咨询服务

招商中心严格把控项目投资门槛。其中新建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产业(政策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等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亩均固投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属于填补国内空白产品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等项目一事一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限制。

经济与科技局按照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及《宿州经开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要求,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化工项目。严禁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

自然资源和规划经开中心要科学规划空间布局,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生产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布局方案、产业规划。

生态环境管理中心要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按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无组织排放应达到相应标准。严禁生产废水直接外排,废水排放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要按照废物属性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

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安全标准准入。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项目。化工项目利旧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3、4级的项目。

各部门根据要求形成意见,报管委会进行决策该项目是否能够入区。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

核准、备案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宿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做好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经科部门通过市发改委报送省发改委审批;属于园区备案的,经济与科技局依法依规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六、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初步审核。

七、试生产(使用)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向宿州市、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要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八、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九、监督管理

    新建化工项目应严格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项目强化监管、严格把关,对违规建设的化工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