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0159124/202306-0001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3-06-07 发布日期: 2023-06-09 18:08
文  号: 宿开秘〔2023〕2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安徽宿州经开区招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815

关于印发《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09 18:0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0

关于印发《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宿开秘〔202320

 

各局、室、中心,金海街道,新区建投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2023522日经开区第21次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67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宿州经开区投资兴业,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参考周边地区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章 工业项目

第一条 准入条件

(一)供地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皖自然资用〔20202号),原则上非化工项目投资用地30亩以上、化工项目投资用地50亩以上的可单独供地(边角地块、盘活闲置资产地块等除外)。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包含土地使用税)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年。

项目用地经招拍挂取得,最长使用年限50年。化工类土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18万元/亩,非化工类土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10.5万元/亩。

(二)标准化厂房项目:项目产值不低于5000/平方米/年或税收不低于225/平方米/年,方可入驻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为:

1.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1)一、二、三、四层租金分别为10864/平方米/月。若企业整体租赁,租金为7/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办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为8/平方米/月。

2.西部标准化厂房:(1)一、二、三、四层分别为10987/平方米/月。若企业整体租赁,租金为8/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办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为15/平方米/月。

3.生物医药科技园厂房:(1GMP标准化厂房、加速器一、二、三、四层租金分别为121086/平方米/月。若企业整体租赁,租金为9/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办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为8/平方米/月。

4.鞋服标准化厂房:(1)租金为10/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办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为12/平方米/月。

5.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投资额高于1亿元的入园项目注册资金均不得低于1000万元,否则不享受经开区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 政策扶持

(一)用地、用房及固定资产投资扶持: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提高亩均效益,根据企业用地、用房及购买新设备等实际情况,给予企业投资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于供地项目可根据项目类型、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综合确定扶持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果的4%-5%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项目扶持。非化工供地类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100-200万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审计结果金额的4%给予扶持资金;亩均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审计结果金额的5%给予扶持资金;化工供地类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200-300万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审计结果金额的4%给予扶持资金;亩均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审计结果金额的5%给予扶持资金;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购买新区建投标准化厂房项目:达到考核目标的,可按厂房销售价格的5%的标准给予补助;收购、并购园区企业项目:实际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产业扶持政策

1.生产经营补贴:对新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结合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按照企业在房租、整体搬迁、物流、贷款等方面实际产生的费用的具体情况,给予生产经营补贴。生产经营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设期满视为投产),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2.房租补贴:租赁园区自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给予企业试运行观察期(纺织鞋服类项目试运行观察期六个月,医药制剂类项目试运行观察期十八个月,其他类项目试运行观察期十二个月),试运行观察期内企业免于缴纳厂房租金,但企业需缴纳等同于三个月的厂房租金作为押金。观察期结束后,企业通过考核后五周年内,对于完成每年度园区考核目标的,前三年给予按照100%标准等额补贴房租,第四至五年按照50%标准等额补贴房租。

租赁非园区自持闲置厂房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无试运行观察期)五周年内,对于完成每年度园区考核目标的,前三年给予按照100%标准等额补贴房租,第四至五年按照50%标准等额补贴房租。

3.搬迁补贴:项目由原生产地搬迁至经开区的生产设备,按照实际搬迁费(审核后)的50%给予补贴。

4.物流补贴: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按照本地产值给予3‰2‰1‰的物流补贴,单个项目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5.贷款贴息: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设工业项目,推荐园区贷、亩均贷、科技贷等方式进行融资。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支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50%的贴息,按照贷款期限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条 企业技改增资

已入园落地企业在原项目生产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的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视为一个新招商引资项目,另行签订协议,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章 直接利用外资项目

指在宿州经开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

第四条 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

(一)新引进合同外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经开区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额1%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当年新引进(含增资)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额超过3000 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宿州市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按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 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宿州市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项目,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200 万美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宿政发〔20232 号),在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经开区财政按补助资金100%的比例配套支持。

(三)对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重大外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

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商贸、物流、人力资源等第三产业类项目。

第五条 准入条件

项目入驻园区要做到实质性经营,具体为以下几点:

1.项目入驻要在园区范围内注册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且实际办公经营地点要与工商登记的住所一致;

2.企业要具有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开展相关业务并独立结算。具体为企业要有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办公人员,要有独立的企业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办公室、办公会议室、仓库(商贸物流类)、档案室(人力资源类);

3.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的薪酬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经营职能相匹配;

4.园区按年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经营审核,对于不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的企业将终止扶持政策兑现,解除相关协议。

第六条 奖励政策

根据企业对园区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分类(A类、B类、C类),根据分类结果,给予企业不同档次固定金额奖励。奖励原则上在完成目标考核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奖励

第七条 对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项目投资体量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经开区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享受期限为5年。

第五章 基金支持

第八条 园区设立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主要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产业基金可按约定退出。

第六章 建设期市场拓展贡献奖励

第九条 企业投产前,在宿州经开区注册经营,进行市场开拓,经开区按比例给予企业相应市场贡献奖励,每周年兑现一次。

第七章 以商招商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外引内联,开展战略合作,吸引产业关联度高、上下游配套的企业落户。对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以统计系统数字为准),建成投产后给予引荐企业产业扶持政策延长1年的优惠或按《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社会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或《宿州经开区鞋服及配套企业优惠政策延续》相关条款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章  一事一议项目

第十一条 以下类型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世界500强、上市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经开区投资的项目;

(二)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医药、化工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类、新材料类(非化工)供地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非单独供地项目。

(三)对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关键作用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高新技术独角兽企业等。

(四)文化创意、数字经济、旅游体育项目(不含房地产)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五)政府代建类项目,在企业完成回购后可根据企业建设、投产实际情况,按该文件相关条款享受政策扶持。

(六)被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列为重大项目。

(七)其他经研究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此为投资参考政策,均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合同条款,供洽谈合同时掌握。

第十三条 在具体洽谈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质量,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扶持政策。如给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条款可单独或组合实施,具体视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可视情给予相应的设备补贴、净化车间装修补贴。

第十五条 以上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不涉及以前已签约项目政策兑现,本扶持政策正式出台前签订合同的项目,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及履约。

第十六条 扶持政策由经开区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和协调落实,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扶持政策出台前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与本扶持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扶持政策为试行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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