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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安车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生产项目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6-03-27 15:52 编辑:开发区站管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字号: 阅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中心拟对《宿州安车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电话:0557-3930370

联系地址:宿州市鞋城五路508号经开区管委会527

项目名称:宿州安车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宿州安车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安徽省宿州经开区金江二路宿州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

评价单位:宿州启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宿州安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经开区金江二路宿州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投资建设宿州安车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生产项目,项目租赁厂房6713.9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购置2FRP生产流水线,建成形成年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5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项目FRP生产流水线(投料、浸泡、研磨、搅拌、涂树脂、烘干、覆合)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执行上述标准中较严值。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 1 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并满足宿州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宿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进行了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相关部门意见:宿州经济开发区经济与科技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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