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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开区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07 15:47 编辑:开发区站管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字号: 阅读: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还会影响民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经开区全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运输、经营、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2.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开区全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经开区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园区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宿州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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