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公示公告

安徽瑞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05 10:10 编辑:开发区站管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字号: 阅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中心拟对《安徽瑞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557-3930370

联系地址:宿州市鞋城五路508号经开区管委会527

项目名称:安徽瑞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瑞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宿州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8#楼一楼

评价单位:宿州启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安徽瑞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建设安徽瑞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生产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租用电子信息产业园8#标准化厂房一楼,建筑面积约2400m2,购置注塑机、全伺服机械手、全自动组装机、全自动检测机等设备,建设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生产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120万套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本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注塑废气。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处理后的废气经一根19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要求。甲苯、乙苯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 1 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并满足宿州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宿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进行了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相关部门意见:宿州经济开发区经济与科技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管理中心

               202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