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现对安徽茂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9家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持有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予以公告取消。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企业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一并取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