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同时也污染了大气环境,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宿政秘〔202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经开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全区范围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严格管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经开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城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金海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居民小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及劝阻工作,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单位。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六、请全区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57-3930372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