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宿州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文件规定和省财政厅《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市级配套、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省财政和市级共同设立,其中:省财政安排3300万元,我市按不低于2倍进行配套,配套资金计670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3300万元,城投集团出资3400万元。
第三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银安小贷公司负责续贷“过桥”资金受理申请、审批、发放、回收以及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等。市银安小贷公司按月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报告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
第七条 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由市银安小贷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并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存入的续贷“过桥”资金金额提供一定倍数的贷款额度。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单笔周转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续贷转贷。
第十条 单户企业续贷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银行贷款额度的80%,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当给予全额续贷过桥,但一次性过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续贷资金期限以企业实际使用天数为准,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续贷资金成本不超过月息1.5%(按时间天数计算,不足5天按5天计算)。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回收
第十一条 申请续贷支持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⑵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⑷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且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续贷转贷手续,提供银行续贷承诺。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市银安小贷公司提出申请,并按市银安小贷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市银安小贷公司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应安排人员到申请企业、拟续贷银行和相关担保公司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以及续贷转贷落实等情况。
第十四条 批准。申请企业出具承贷银行贷审会续贷的原则同意意见或承诺,并落实自筹资金、担保措施等后,银安小贷公司按照《宿州市银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过桥”续贷业务管理办法》完成贷款批准手续,并及时放贷。
第十五条 回收。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各合作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专户。除担保费收入外,续贷“过桥”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续贷“过桥”资金专户,作为续贷“过桥”资金继续使用。
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市银安小贷公司要按有关规定规定,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开展追偿。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续贷“过桥”资金收回后,市银安小贷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市银安小贷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对过桥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用款企业风险情况、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虚报、瞒报、骗取或逾期不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市银安小贷公司可按其使用过桥资金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依法追缴过续贷“过桥”资金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企业3年内不再享受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承诺续贷转贷的银行不履行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市银安小贷公司可暂停与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取消对该行的考核与奖励各项政策。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银安小贷公司要同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各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放宽审核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并建立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当续贷过桥资金发生本金总额20%(含20%)以上风险时,暂停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待风险降至20%以下后,可继续放贷。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参与续贷“过桥”资金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将本地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六条 市银安小贷公司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