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监测问责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监测问责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监测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宿州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做好不良贷款管控工作,结合宿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辖内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行。
第三条 各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和各行规定,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各行内部分类标准不得低于监管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各行在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审慎确定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提足拨备。
第五条 同一借款人的多笔贷款风险分类应当一致、审慎确定,就低不就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分类结果原则上以牵头行分类结果为准,但牵头行分类结果明显不准确时,各参与行应自行根据已获得的风险信息自行分类,并将自行分类的结果通报给牵头行,要求牵头行及时准确调整分类结果,加强贷后管理,降低信贷风险。
第七条 各行分类频率应与贷后检查频率一致,每次贷后检查均应进行风险分类,确定分类结果。各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第八条 各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宿州银监分局。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每年4月30日前向宿州银监分局报送上一年度检查评估情况。
第九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各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但不得仅以逾期天数进行分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应分类为不良贷款。
第十条 各行应按监管要求上报分类情况。各行应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不得上报错误的数据,不得隐瞒真实数据。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宿州银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行要加强大额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随时根据风险信息调整分类结果,不得拖延至下个固定分类日期。新发生单户余额1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的,应于3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个工作日)报告宿州银监分局。本办法下发后10日内,各行应将现存单户余额1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情况报送宿州银监分局。
报告上述情况时,要一并报告风险状况、分类依据、分类结果和风险处置方案。
新发生逾期90天以上单户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视为不良贷款,按上述要求报告宿州银监分局。
第十二条 各行应加强诉讼贷款的管理,已诉讼的贷款要全部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业务条线分清责任、逐级严肃问责,每季度初10日内向宿州银监分局逐笔报告已诉讼贷款风险情况和问责情况。各行应建立大额不良贷款问责赔付制度,对大额不良贷款要按业务条线分清责任、逐级严肃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区分责任落实赔付。
第十三条 宿州银监分局依法对各行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问责。
第十四条 各行应对不良贷款率、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设定目标值、触发值,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宿州银监分局。宿州银监分局每月对上述两项指标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上述两项指标任一项突破目标值的,应启动恢复措施,逐步恢复至目标值之上;突破触发值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再下滑,逐步恢复至触发值和目标值之上;实际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立即向宿州银监分局报送整改方案,经同意后立即实施整改,60天内恢复至5%以下,逐步恢复至触发值和目标值之上;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应在30天内对所有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审慎认定分类结果,逐步恢复至触发值和目标值之上。
第十六条 宿州银监分局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运用力度,不良贷款监测情况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绩效监管和高管考核相挂钩。
不良贷款率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突破触发值的,宿州银监分局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和高管考核时,将其作为负面因素考虑。各行在内部考核和评优评先时,应将不良贷款率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在任一时点存在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监管评级不得评为2级;在一年12个月末指标中,出现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或出现3次以上(含3次)突破触发值的,监管评级应至少下调一个档次;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或出现6次以上(含6次)突破触发值的,监管评级应下调一个级别。
第十八条 季度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宿州银监分局报请安徽银监局批准后暂停其新的机构和业务准入,暂停大额贷款业务,限制分配红利。
第十九条 在任一季度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董事长、行长、分管信贷(或分管贷款分类)的副行长本年度高管考核结果最高为基本称职,连续两个季度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本年度高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各行应将不良贷款率、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拨备覆盖率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中的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各行应运用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薪酬进行约束,出现风险控制指标未达标的,各行薪酬管理委员应调整绩效薪酬,同时审慎调整利润,限制分红。各行约束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目标值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目标值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10%,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20%。有三项指标未达到目标值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20%,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40%。以此类推。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目标值的,除当年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 各行在各项评优评先时,法人行在任一季度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董事长、行长、分管信贷(或分管贷款分类)的副行长、信贷(或贷款分类)主管部门不得入围;支行在任一季度末不良贷款率超过5%或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的,支行行长不得入围。
第二十二条 提高支持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对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涉农贷款机构推行尽职免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宿州银监分局内部各科室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贷款监测问责工作,农金监管科应做好机构监管工作,统计信息科应做好功能监管工作,各县监管办应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行应建立健全内部不良贷款监测问责办法,对不良贷款和逾期90天以上贷款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监测任务,严格追究责任。各行制定的不良贷款监测问责办法及大额不良贷款问责赔付制度应报宿州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