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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发布日期:2022-04-22 08:16 编辑:开发区站管 来源:中安在线 字号: 阅读:

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垃圾分类迫在眉睫!下月起,《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安徽将刮起垃圾分类的新风尚。

  根据《条例》,乱扔垃圾的单位最高将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我省将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宣传。

  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根据《条例》,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乱扔垃圾将被处罚款

  《条例》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新建住宅应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未来一次性塑料袋或将在市面上渐渐消失。根据《条例》,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等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

  酒店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规定,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机关单位推广无纸化办公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根据《条例》,我省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超市、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农村设立垃圾兑换超市

  《条例》规定,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宣传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