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25 08:36 字号: 阅读: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开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三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由与经开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组成。经开区财政负责财政总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具体工作,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变化因素,以经开区经济发展规划和部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为依据,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详细认真地测算,力求预算编制科学、准确。
    第六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管理,应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做到科学合理。
    第七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经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应按市对经开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九条  经开区收入由纳入经开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组成。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预算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列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充分体现经开区财政收支特点。
    第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查批准经开区预算草案后,经开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属各部门和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经开区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预算收入的编制
    税收收入按照市对经开区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测算编制,分别对国税、地税、财政列明数额;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测算编制,分别对各征缴部门列明数额。

收入预算应当全口径编制,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本年预算收入的依据。
(二)预算支出的编制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做到先基本支出、后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安排时,应当做到先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
    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基本支出的编制。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经开区财政局应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2、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编制。项目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招商引资、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等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开区预算由管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经开区预算草案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前,区属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可以暂按上年同期支出数额或当年预算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
    第十六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部门的业务工作。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并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收入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经开区财政部门按月与各征管部门核对收入的收纳情况。
    第十七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存款及专户存款情况,合理调度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由经开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和管委人事部门核定的预算供给政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应急、突发事件等难以预见的因素,或因特殊情况,部门有关经费未能列入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的,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统一报管委会主任审批,从预备费中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追加,确需追加年度预算支出的,一律向经开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照权限和程序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财政预算已安排的支出,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和追加预算安排的支出,资金拨付权限如下: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局上报数审核拨付;公用经费拨付由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分管财政的副主任审批;项目支出拨付由部门提出申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则全部收回经开区财政。
    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上级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经开区财政。经开区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经开区财政。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指导部门和单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情况,向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五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安排布置编制区属各部门和单位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第二十六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据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据,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开区财政决算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属各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要做好决算数据的对账工作,对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与上级财政之间按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经开区财政部门在决算时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二十八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属各部门和单位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经开区决算草案,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区属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分别向经开区管委会和经开区财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区属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经开区财政预算、决算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每年1至3月份由经开区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制定当年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经开区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