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管委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经开区管委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36号)及《关于调整宿州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5】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管委会各局室、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支出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与出差事宜无关的人员参加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前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管委会副主任出差经管委会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涉及外出招商事项的,出差前需到招商中心登记备案,填写《招商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经招商中心签字盖章,一份备案用,一份报账用。 无《招商登记备案表》的招商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职 级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不含出租小汽车) |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其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可以据实报销,非单位派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
旺季 | 上浮 | ||||||
厅级 | 处级及以下 | 厅级 | 处级及以下 | ||||
北京 | 650 | 500 | 100 | ||||
天津 | 480 | 380 | 100 | ||||
河北 | 450 | 350 | 100 | ||||
山西 | 480 | 350 | 100 | ||||
内蒙古 | 460 | 350 | 100 | ||||
辽宁 | 480 | 350 | 100 | ||||
大连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100 |
吉林 | 450 | 350 | 100 | ||||
黑龙江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100 |
上海 | 600 | 500 | 100 | ||||
江苏 | 490 | 380 | 100 | ||||
浙江 | 500 | 400 | 100 | ||||
宁波 | 450 | 350 | 100 | ||||
安徽 | 460 | 350 | 100 | ||||
福建 | 480 | 380 | 100 | ||||
厦门 | 500 | 400 | 100 | ||||
江西 | 470 | 350 | 100 | ||||
山东 | 480 | 380 | 100 | ||||
青岛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100 |
河南 | 480 | 380 | 100 | ||||
湖北 | 480 | 350 | 100 | ||||
湖南 | 450 | 350 | 100 | ||||
广东 | 550 | 450 | 100 | ||||
深圳 | 550 | 450 | 100 | ||||
广西 | 470 | 350 | 100 | ||||
海南 | 500 | 350 | 12-2月 | 650 | 450 | 30% | 100 |
重庆 | 480 | 370 | 100 | ||||
四川 | 470 | 370 | 100 | ||||
贵州 | 470 | 370 | 100 | ||||
云南 | 480 | 380 | 100 | ||||
西藏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陕西 | 460 | 350 | 100 | ||||
甘肃 | 470 | 350 | 100 | ||||
青海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宁夏 | 470 | 350 | 100 | ||||
新疆 | 480 | 350 | 120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就餐。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会议、培训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本市范围内出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到宿州市所属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开展公务活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分别按每人每天70元和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到埇桥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开展扶贫帮扶工作等公务活动的,参照到县出差规定执行。
到宿马园区、高新区、鞋城管委会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报销时由经办人整理报销单据等原始有效凭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及单据封面(报销单据需逐张整齐粘贴在报销单据后面)→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政局从财务角度审核签字→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签批→财政局各账套主办会计按照分管财政领导签批意见复核后给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审核人和财政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等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报账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招商登记备案表、职工请假条(即未签到情况说明)、会议(培训)通知、车票(机票、船票)、住宿发票、公务卡交易凭条(原件复印件)等凭据。
第三十一条 公务出差一般不予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款,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财政方可给予借款。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管委会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管委会分管领导是审核人,也是第一责任人,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并对出差事项和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差旅费报销办法,对数字不准确、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不得给予报销入账。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单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宿州市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规定,由主办方统一安排就餐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六条 因扶贫工作出差的补助实行按月报账。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出差费用及补助不单独报账,由各部门乘车出差的工作人员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公务卡因出差返回后未及时报账产生的利息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应付责任。
第三十七条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的上级文件规定有变动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区建投集团公司、金海街道、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