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6日
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切实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重点鼓励先进装备、生物化工、食品医药、新能源制造、新材料、云计算、人工智能、纺织鞋服、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与设计、健康养老、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可以对产业范围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应程序作出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相关企业。第二章至第五章均指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的政策。
第二章 用地(用房)扶持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落户到市管园区的,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落户各省级开发区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第五条 凡租赁各县区、市管园区依照产业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或原有企业闲置用房设立的生产型企业,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制定厂房租赁补贴政策。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第六条 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力度,鼓励项目集约用地,提高投资强度。
1.对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符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4〕102号)要求的,可按文件设定标准补助。各县区、园区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多层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
2.当年新投资,且属于县区(市管园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标准的新建项目、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等,对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生产设备的,在享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省补助资金30%的比例配套支持。
3.投资项目完成合同约定投资后,再次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视为招商引资新增项目,符合厂房和设备补助要求的,给予上述标准补助。
第七条 为吸引重大投资项目入驻,对科技含量高、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代建厂房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在签约后3-5年内分期回购。享受本条政策的,不享受第六条厂房和设备补贴。企业按期全部回购后,再次追加投资的,符合厂房和设备补助要求的,给予同样标准补助。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扶持
第八条 鼓励各县区、市管园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可以“一事一议”方式,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设立专门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重点倾斜。
第九条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设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的贴息,补贴期限和数额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
第五章 生产经营扶持
第十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可给予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一定年限、数额的综合贡献奖励,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高管人员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数额比例、高管人员认定和名额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一般性项目对企业和高管人员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特大项目对企业和高管人员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在社保、物流、用工、接用电、整体搬迁等方面产生费用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额度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个人来宿创新创业和就业,扶持政策参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其他关于降低、减轻实体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扶持,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19号)执行。
第六章 外商投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在宿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样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章 其他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扶持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项目扶持。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宿州市域内注册登记,总部或分支机构设在宿州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信息中心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企业。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可给予企业初设奖励、自建或租用办公场地补助,同时依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和高管人员一定年限和数额的奖励。具体数额比例、高管人员认定和名额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特色农业。
1.商业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文化创意与设计,健康养老、现代物流、旅游、“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可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本条所指扶持,可在项目按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其他扶持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现代农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各项优惠及扶持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奖励及补贴。
项目承接地政府对于申请奖补的项目应加强审计和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要及时兑现政策。除一次性奖补外,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奖补的,应加强对项目奖补当期进度现场审核和评估,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内容的,不拨付当期及剩余奖补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列出的各项扶持仅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政策扶持的类别,各县区、市管园区可根据本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企业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相关要求,在项目洽谈形成一致意见后,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相关优惠条款。
本政策未列出的企业技改、企业上市、电子商务、招才引智、
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按市政府已出台的现行政策执行。同一类型扶持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对投资项目全程帮办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对来宿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全程代办制度,所有审核、审批和协调服务事项,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园区确定专人进行跟踪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开放意识,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持续改善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政府清单制度,完善项目审批办理的快速通道,严格兑现有关审批收费减免政策,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维护企业生产经营良好秩序。完善投资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优化社会服务。保障来宿投资、创业、就业人员购房、医疗、社保等。外来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的子女需入学就托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到较为优质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宿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已经2018年3月20日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8-6”,现予以公布。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2日
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园区)应设立本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本地区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二)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企业引进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六)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园区)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市资助最高可达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市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市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一)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联络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州从事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一)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本市发明专利20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同一专利服务机构托管我市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县区(园区)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初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例,已享受我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办秘〔2017〕43 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外贸
稳定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促进我市进出口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培育壮大外贸主体
(一)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实绩的企业:
出口实现50 万美元(不含50 万美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物流费补贴5 万元;
出口实现50 万美元(含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物流费补贴10 万元;
出口实现100 万美元以上的(不含100 万美元),超出100万美元部分给予物流补贴0.03 元人民币/美元;
出口实现500 万美元以上的(不含500 万美元),超出500万美元部分给予物流补贴0.02 元人民币/美元;
出口实现1000 万美元以上的(不含1000 万美元),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给予物流补贴0.01 元人民币/美元。
对实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分段计算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对企业进口未列入国家或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视具体进口情况酌情参考上述出口补助标准予以适当物流补助。
(二)进一步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外贸出口存量企业,当年出口实绩不低于上年度的:
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补贴物流费5000 元人民币;
100万美元以上(含100 万美元)至10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超出100 万美元部分,按0.02 元人民币/美元予以物流补贴;
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按0.01元人民币/美元予以物流补贴。
当年新增出口部分按0.03元人民币/美元予以物流补贴。
对实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分段计算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企业进口未列入国家或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视具体进口情况酌情参考上述出口补助标准予以适当物流补助。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内进出口展会(如华交会、广交会等)给予每个展位不低于70%的展位费补贴。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或考察、申请国际产品认证和专利、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等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考察费、认证费等,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239 号)中关于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
(四)推进加工贸易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外贸重点企业转型升级,对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对重点进出口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境外营销网络(专卖店、公共海外仓、营销网点、展销中心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据此营销网络实现进出口超过300万美元,投资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经认定以外贸综合服务为目的,且为中小企业提供外贸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通关、报检、退税、担保、融资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七)加大进出口孵化和培训工作。鼓励各县(区)、园区
开展进出口孵化和培训工作。对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区)、园区
商务主管部门,按每新增1家进出口实绩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开展宣讲培训的,根据等次和规模分别给予2万元/场次、5万元/场次的补助。鼓励企业在本地开展报关业务,每报关一票给予100元补助。
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八)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或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100 万元(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
(九)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对当年服务进出口额100万美元或服务外包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企业,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 万元奖励。
(十)加快开放型载体建设。对新建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建并通过海关验收的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建并通过海关验收的公用型保税仓库,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批建设、验收启用并实现进口实绩的进境指定口岸(场所)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贴;对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实现自营进口突破的,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一次性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三、加快提升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
(十一)加快培育外贸品牌。鼓励支持企业创立品牌或者收购国际品牌,加大中国品牌海外推介力度。对获得“安徽出口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二)加快推进出口基地建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对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围绕技术、品牌、质量、服务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而进行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考核合格的按国家级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省级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公共性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对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或开展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相关法律服务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扩大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加强进出口融资服务。对办理进出口专项担保贷款业务的重点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预留一定资金额度用于配套国家及省级当年新出台外贸支持政策。
(十七)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市财政每年从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出不低于50万元资金,由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专业人员,为外向型企业免费提供退税、通关、业务培训等服务。
(十八)本通知中政策支持范围是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或单位。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十九)对当年度已享受国家、省级政策支持的项目,可叠加享受市级政策支持。
(二十)为更好激励企业,各县(区)、园区提供不低于5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分别制定。
(二十一)本通知中政策的具体兑现程序规则由财政、商务部门联合制定。
2017 年4 月28 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