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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开区企业投资扶持政策参考

发布日期:2017-02-21 00:00 字号: 阅读:

宿州经开区企业投资扶持政策参考

              

一、 土地扶持政策

(一) 土地价格:项目用地经招拍挂取得。

工业用地:最长使用年限50年,出让底价目前不低于10.5万元/亩。(依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和《2015年宿州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二)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地制度

对于工业用地,经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期限在 50年以内的,按实际需求年期供地。土地具体使用年期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具体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标准执行。(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由新区建投或创新投资发展公司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土地使用者与新区建投或创新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土地作价入股合同(具体约定管理责任、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一般宜作为企业优先股,同时土地价格不低于招拍挂价格),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四)土地出租

除商品房项目外,经开区管委会可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入区企业,由入区企业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由国土部门与入区企业签订。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基础设施配套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减轻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成本,根据项目质量,可将水、电、气、网、路等建设向园区办公生活区和企业生产车间延伸。(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扶持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作为扶持总额。具体扶持比例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科技含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按10.5万元/亩计算)。

(三)扶持方式:

1、企业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建设时,按照合同约定扶持总额×20%给予扶持;

约束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的,按推迟时间从相应扶持金额中每月扣减10%,推迟6个月(含6个月)以上开工的,取消此项扶持;

2、企业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全部构筑物建设投资,在全部构筑物封顶并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扶持总额×30%给予扶持;

约束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按推迟时间从相应奖励金额中每月扣减10%;推迟6个月(含6个月)以上竣工的,取消此项扶持。

3、企业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正式投产产生税收后3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扶持总额×50%给予扶持。

如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介于合同约定投资额50%—100%之间的,剩余扶持金额按以下公式执行:(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同约定投资总额×50%×约定扶持比例计算 ;如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合同约定投资额50%的,则不享受第3条资金扶持。

三、产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进一步梳理、整合现有的产业引导资金,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扶持标准:根据企业对经开区的亩均年税收贡献度,按比例给予以下产业扶持政策,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三)扶持方式:

1、完成亩均年税收20万元(含20万元)及以上的,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每亩6万元及以上(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扶持比例为30%);

2、完成亩均年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每亩2-4万元(年税收达到10-20万元/亩,扶持比例为20%);

3、完成亩均年税收6万元(含6万元)至10万元的,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每亩0.6-1万元(年税收达到6-10万元/亩,扶持比例为10%);

4、亩均年税收低于6万元的,不享受此项扶持政策。以上亩均年税收均不包含土地使用税。

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政策

(一)处于建设期内的工业企业,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征收额度100%给予奖励。

2、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0日以内建成投产的,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

3、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0日以上未能建成投产的,当年不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对于建成后投产的工业企业,按以下办法执行:

1、对年度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

2、对年度亩均税收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75%给予奖励;

3、对年度亩均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90%给予奖励。(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

五、金融扶持政策

(一)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额度的,经开区将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在担保费率优惠、信用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担保费率按同档次下浮20%。对已完成大部分投资,仅需部分融资即可实现投产的具有较好成长性的新建工业项目,新区担保公司可按照不超过其净投资30%的给予担保资金支持。(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针对有一定生产基础、项目有一定市场前景、在资金周转上出现困难或者需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的中小企业,新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小额、短期、灵活、分散”为原则,为入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及资金过桥服务。

六、基金扶持政策

经开区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基金,规模3亿元,用于支持区内企业发展,主要投向经开区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支持经开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体按《经开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科技板或农业板挂牌的企业,市政府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首次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3%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非上市挂牌企业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市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相应股权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八、租赁闲置厂房补贴政策

对于利用经开区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新引进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实施厂房差别化租金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为2年至5年,每年度兑现一次。对年纳税额20万—50万的,按纳税额经开区财政留成部分30%给予租金补贴;对年纳税额50万—200万的,按纳税额经开区财政留成部分40%给予租金补贴;对年纳税额200万以上的,按纳税额经开区财政留成部分50%给予租金补贴。引进项目如属经开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项目,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或给予租金1-3年全额补贴。

九、人才扶持政策

人才扶持政策依据经开区出台的《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十、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园区各按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园区各按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连续三年,省、市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六)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按市资金50%予以配套支持。

(八)市政府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市按1:1配套给予支持;对新建立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给予10万元补助,园区按市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

十一、其他政策

(一)差别化水、电、气价格政策

实施差别化水、电、气价格政策,差额部分由经开区财政补贴,重点扶持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提倡企业多种形式入区投资、对于市场前景好、带动性强的优质项目,经开区将以股权、债权等形式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扶持企业发展。

(三)行政规费扶持政策

为支持工业项目发展,至乙方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1年内,开发区权限范围内行政规费全额扶持企业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及以上部分或国家、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减免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经开区支持企业享受国家、安徽省及宿州市出台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有关政策性扶持资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备注:

1、此为投资参考政策,均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合同条款,供洽谈合同时掌握。

2、该政策参考主要是参照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园区已有创新做法,并结合经开区的实际,在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起草。

3、在具体洽谈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质量,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扶持政策;如给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条款可单独或组合实施,具体企业扶持政策需待双方洽谈后,协商确定。如项目税收贡献度大、环保节能以及带动就业人数多,可加大扶持力度。

4、以上政策主要针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等招商引资项目,不涉及以前已签约项目政策兑现。

5、本政策参考,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冲突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