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12 10:5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0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受理条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三、申请材料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产品主要数据
四、办理流程
1、受理:(1)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查;(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4)申请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齐全进行审查。
2、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4、办结:打印证书,资料整理归档、办结。
五、办理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五路508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六、联系电话
0557-3931022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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