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0159124/202002-00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2-28 11:51
文  号: 宿开秘〔2020〕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税收和金融补贴措施》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23832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税收和金融补贴措施》的通知

来源: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2-28 11:5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0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税收和金融补贴措施》的通知

宿开秘20204

 

各局室、中心,新区建投,园区各企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税收和金融补贴措施》已经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0116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税收

和金融补贴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3号)、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宿办明电〔20203号)文件精神,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共渡难关,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税收缓缴、减免。对受疫情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的企业,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缓缴、减免,由税务部门依法审核。执行期限到2020630日止。

第二条 房产税补贴。园区防疫物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园区中小微企业,20207月底前缴纳的20201月至6月的房产税,足额缴纳的,政府给予实际缴纳额30%的补贴。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补贴。园区防疫物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园区中小微企业,20207月底前缴纳的2020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足额缴纳的,政府给予实际缴纳额50%的补贴。

第四条 补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补贴。园区企业,20202月至7月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府给予实际缴纳额(含滞纳金)60%的补贴。

第五条 金融支持。园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企业20202月至630日期间新增贷款提供融资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园区财政给予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第六条 园区企业与经开区签订的入区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与疫情期间政策不重复享受,可以从高享受奖励或者补贴。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是阶段性政策,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从优享受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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