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宿开秘〔2015〕19号
各局室、中心,金海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分局,各相关企业: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28日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中心及职责
2.2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4 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4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事故的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工作及要求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9 新闻发布
4.10 应急终止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5 监督检查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订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危害,指导和规范经开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中心及职责
成立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由经开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常务副总指挥,管委会应急办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纪委、党政办公室、社会事业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行政执法分局、消防大队、市交通局、交警六大队、供电公司和金海街道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主要职责:
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领导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调和争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控制事故蔓延和扩散。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质监分局,由质监分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加强日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组织建立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
(4)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
(5)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
(6)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7)及时传达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
(8)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
(9)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
(10)办理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质监分局: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经开区应急办以消防大队和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为依托组建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规划建设局:负责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城市燃气事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公安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6、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7、财政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8、经开区纪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社会事业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
10、市交通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11、环保分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2、交警六大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13、行政执法分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4、 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5、事发地街道、社区、村委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2.4 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在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根据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政府、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街道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质监分局应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质监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应及时报告质监分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质监分局,质监分局接报后立即上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立即上报经开区管委会或市政府。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分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金海街道、村(居、社区)委会、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管委会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质监分局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自然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质监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
4.应急响应
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4.1 事故的分级
4.1.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所配套的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1.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2 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管委会街道或质监分局;事故发生单位获知后,应当立即向管委会应急办、经发局和质监分局报告。
(2)事故发生后,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经开区管委会和按程序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质监分局报告,质监分局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质监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3 应急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指挥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开展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4 现场处置工作及要求
4.4.1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
当发生事故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担任或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成员由事发地、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由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抢救、抢险、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交警六大队、行政执法分局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分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经发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和金海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安监、环保、气象、质监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7)疏散安置组:由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周边地区人员的疏散安置和事故源的消除工作,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
(8)联络协调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日常事务协调、会务、文印等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分局、行政执法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4.4.2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应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进行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5)及时收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4.3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疏散的建议,由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质监会同安监、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新闻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是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事故现场指挥部联络协调组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管委会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较大以上事故由相应启动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质监分局应建立与管委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金海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经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2)质监分局应组织建立经开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管委会财政统一安排。
(3)质监分局应加强与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移动电话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建立地方安全监督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5.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质监分局负责协调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专家,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协调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质监分局牵头,由金海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质监分局牵头,由金海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或者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进行1次以上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5 监督检查
质监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环保、规划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意见,经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
(2)需要对事故受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
(4)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事故:生产或者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活动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广义上的缺陷。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管委会有关部门、特种设备所在单位应将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当每3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以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报管委会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质监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