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办法(试行)》
《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办法(试行)》
宿开办秘〔2021〕1号
各局、室、中心,新区建投集团公司:
《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交接行为,保证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宿州市领导干部工作交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开区管委会在编在岗人员、在经开区机关各局室(中心)工作的宿州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人员和基层特岗人员、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或签批同意借调(用)到各局室(中心)工作人员。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上述人员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
1.重要工作事项。包括任职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成或已决定开展但尚未开展的重要工作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2.财政财务事项。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专项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银行借款及利息清算情况、各种债务的清算情况、应缴未缴的有关税费情况等;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人员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等物品或资料。
3.人事事项。包括本地、本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干部职工思想状况、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事项。
4.信访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重大不稳定因素及信访突出问题;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影响党工委、管委会公信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重大历史性遗留问题等。
5.党建责任事项。履行“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及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项,本单位管理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事项等。
6.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工作交接的主要程序:
1.发送交接通知书。离任前,党政办公室向离任人员发出《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通知书》(附件1)并抄送经开区纪工委及有关部门(聘用人员交接时,同时抄送宿州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接任人员。
2.填写交接通知书。离任人员在接到《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通知书》后,认真做好交接事项梳理,并按规定填写《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书》。对特殊事项,应作书面说明。交接手续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的,需向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申请延期进行。
3.办理交接手续。签署《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书》(附件2)时,离任人员和接任人员应提前对交接书有关内容进行沟通,离任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由接任人员认可;接任人员可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离任人员应作出答复;最后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字生效。
4.提交备案存档。《宿州经开区工作交接书》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所在部门留存1份、交接双方各存1份,报经开区纪工委、党政办公室各备案1份,作为划分离任人员和接任人员工作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离任人员对交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有虚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条 接任人员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移交的未了事项有责任办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可要求离任人员协助办理。
第八条 工作交接在党工委的领导下进行,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经开区纪工委负责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