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0159124/202011-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07 15:56
文  号: 宿开工【2020】35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党建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30326

宿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宿州经开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07 15:56 编辑:经开区

宿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宿开工〔202035

 

各局室、中心,新区建投,园区各企业:

《宿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0116

 

宿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广大青年到园区就业、创业,促进人才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宿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园区人才公寓来源包括:东部标准化厂房人才公寓(1-2-4人间)、鞋城标准化厂房人才公寓(2-4人间)、生物医药园人才公寓(单人间)、消防大队院内公寓(单人间)、东方明珠小区人才公寓(100-120平方套房)。

 

第二章  入住条件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与园区签订入区协议,并在园区内注册、缴纳税费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居住。

第四条  东方明珠小区和消防大队院内人才公寓主要接纳宿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具体条件见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和园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具体条件另行确定),其入住资格条件由党政办负责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入住;其他人才公寓可接纳企业各类人才和职工入住,企业一般员工可申请租住2—4人标准间、企业高层或专业技术人员可申租住单人间,由党政办商新区建投集团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东部标准化厂房人才公寓、鞋城标准化厂房人才公寓租金标准为:每间每月350元(含物业费);生物医药园人才公寓租金标准为:按照市场价折扣另行确定;消防大队院内公寓租金标准:350元;东方明珠小区人才公寓租金标准为:每套每月500元(经开区财政按照入住情况,每套每月另行补贴新区建集团300元)。

 

第三章  公寓入住

 

第六条  入住申请。申请入住人员,统一由所在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分类型向党政办或新区建投集团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企业入驻证明、入住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学历证明、高层次人才证明等。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企业(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审核。资料准备齐全后按照入住办理流程图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七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员工,需按时缴纳房租、物业费。其中房屋押金为1000/间(套),由承租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房屋押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实行预交的办法,由入住人员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如未按时缴纳租金,房间不予预留。

第八条  租住期限。租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到期后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单位)提前一个月分类型向党政办或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租。

 

第四章  公寓退宿

 

第九条  退租申请。住宿员工在离职或在职时申请退宿的,需要办理退宿申请。填写《退宿审批表》,退宿申请需提前30日上报至新区建投集团,按照退宿办理流程图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交由人才公寓管理员,对房间内原有配置物品进行检查,填写《退宿检查表》,结清水费、电费、物业费,交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坏物品的核算以及剩余租金的结算。退宿时,未住满一个月的,按日租金进行结算。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承租企业(单位)及入住员工应严格遵守人才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来访人员一律应作出入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不得在人才公寓留宿;对于不遵守有关制度、不服从统一管理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清退。

第十二条  在租住期限内,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立即解除租赁协议并限期搬离

已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有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或空占租赁房的。

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利用人才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承租期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违反租住协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经党政办、新区建投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商定,认为不适合继续租住的。

第十三条  如承租企业(单位)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或知情不报的,将对承租企业(单位)进行书面警告,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或连续两年内受到警告的,承租企业(单位)将在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已入住人员也不能续租。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管理严格执行人房对应原则。入住人员辞职、辞退后,承租企业(单位)应负责将该承租房退还,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应后果由承租企业(单位)承担。

第六章  财产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各楼层均设有监控摄像装置,24小时监控,监控室由物业管理部门安保负责,监控内容严格按照保密协议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企业(单位)未经允许私自调用、传播、盗取视频相关内容。物业管理部门安保负责公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监控设施,防止不良分子盗窃和破坏,确保公寓的财物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入住公寓内的员工,在离开公寓时,应及时关闭电源设备,锁好门窗,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现金支票、首饰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值班人员应按时检查公寓的安全情况,加强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视情况分别向管委会领导和相关企业、当地派出所报告。遇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避免或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章  人身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不得私自在阳台安装玻璃窗或其他设施,如已安装,须在本办法实行之日起7日内拆除相应改装设施,否则,将予以警告,直至清退。

第二十条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对公寓内各房间阳台安装防盗窗,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的私自损坏或改装,如有违反,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阳台嬉戏、打闹;不得存放和使用管制凶器;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公寓内;不得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要保持高度的安全防患意识。如有违反规定引起的安全问题,责任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维护公寓安全。不得随意移动消防器材,不得损坏安全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寓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备案并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不准私拉电线、不准违章用电、不准使用明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九章  安全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投集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所有人员应迅速关闭各种电器设备,关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根据消防常识积极开展自救。如果火情较大,应立即进行相关人员的撤离,并做好火灾的隔离工作,确保每个人安全离开着火地点。 

第二十七条  疏散人员撤离公寓时必须走安全出口,不得使用电梯撤离。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寓管理员要配合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公寓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物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十章  公寓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凡入住人才公寓内的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服从或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及公寓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诚实、守信,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不私自将住房转让他人居住。

第三十一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不随意倾倒或者抛弃杂物垃圾,禁止在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私拉乱建,不损坏、拆卸、移动房屋设施、家具和家电,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从阳台、窗户、门口往外乱扔杂物或垃圾。

第三十三条  房间内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室内墙壁和等区域,不得在墙壁、门窗、楼道或电梯内擅自张贴字画、粘贴广告。

第三十四条  遵纪守法,健康生活,举止文明,不讲脏话。公寓内禁止大声喧哗,大音量播放音乐或制造其他不必要的噪音;禁止在公寓内赌博、吸毒、酗酒、吵架、斗殴等,一经发现,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公寓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停车场所停车辆应按指定的车位停放,并将车门和后备箱锁好,关好车窗玻璃,不得乱停乱放,一经发现违规,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处以每辆车100/次的罚款。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寓内须24小时有人巡视值守。值班人员交接班时有记录,巡视情况需记录留档,以便查阅。

第三十七条  公寓院内、楼道、电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每日至少全面清扫一次,保持清洁。

第三十八条  配备水电工,确保公寓内用电用水弱电安全,定期对电线线路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排出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公寓配备公寓管理员,协助安排人员入住,退宿时检查房间设施,解决公寓内的日常问题。

第四十条  安全保障。明确各项安全制度,确保人才公寓内财物、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消防安全,消防通道的畅通;建立日月季年巡检登记制度,专人管理落实到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会同新区建投集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新区建投集团负责作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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